结婚10年,婚前就在一起生有1女,二胎生下儿子。在儿子半岁时,男方失去联系,现在儿子10岁生日已到。多次与男方妈妈、兄长、弟弟联系,现终于回复,同意离婚,要我起草离婚协议。想请教我起草协议时是否可以要求:1、支付儿子的抚养费(包括前9年半的抚养费);2、支付我女方的青春损失费;3、女儿18周岁前的生活费;4、因儿子半岁后就没见过父亲,身心都有一定安全感缺失,请求拒绝男方的探视权;5、作为妈妈我给女儿、儿子分别购买了保险,离婚后要求不得以任何理由断买不续交。以上5点我是否可以在离婚协议书中要求
问题分析:除了第四点其他都可以